※ 适当性评估部分或全部豁免情形
(一)以下情形客户在申请开通实行适当性制度的品种交易权限时,可以不再对其基础知识要求、交易经历要求进行评估。客户已参与的实行适当性制度的上市品种可用资金要求不低于新申请品种的,还可以不再对其可用资金要求进行评估。
1、客户已经具有境内商品期货交易所上市的实行适当性制度的上市品种交易权限;
2、客户已经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的交易编码的;
3、客户已经具有境内证券交易所期权交易权限;
客户应当提供具有上述资格的证明资料。
(二)以下情形客户在申请开通实行适当性制度的品种交易权限时,可以不再对其基础知识要求、交易经历要求、可用资金要求进行评估。
1、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2、在其它期货公司已开通实行适当性制度的某一品种交易权限的,再通过我公司开通该品种交易权限的客户。客户应当提供具有上述交易权限的证明资料;
3、近一年内具有累计不少于50个交易日境内交易场所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或者集中清算的其他衍生品交易成交记录或者认可境外成交记录。客户应当提供交易记录明细、结算单据或者其他凭证,表明该等交易确已实际成交;
4、做市商、特殊单位客户等交易所认可的其他交易者。
(三)在我公司已通过适当性评估,获得某一交易所某上市品种交易权限的客户,可以自动获得该交易所其他上市品种交易权限,我公司可不对客户适当性准入条件重复评估;如客户新申请交易的上市品种可用资金余额要求较高的,需要重新进行资金评估。